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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信访工作条例
2021-02-02 15:41  

    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证学院党政密切联系师生群众,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黑河学院教职工(包括离退休教职工)、学生以及与学院下属机构和人员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党政部门反映情况、表达意愿,并由学院党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二条  学院党政领导及各系(中心、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重视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师生,社会来访人员及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监督,努力为师生服务。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在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通过解释、解答、解决方式及时依法做好信访工作。

第四条  学院党政领导及各系(中心、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五条  学院信访工作由分管信访办公室的学院领导负责,学院信访办公室总体协调,学院信访办公室设在党委(院长)办公室党务科,负责学院的信访工作。各系(中心、部)、各职能部门也应明确一位党政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信访工作。

第六条  建立学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了解掌握信访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情况和动态,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和建议;组织协调各方资源处理跨部门的信访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督促各部门处理信访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二章  信访人

第七条  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党政领导或党政职能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师生、社会来访人员和其他组织。

第八条  信访人依法信访,其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学院各级组织和个人不得对信访人进行压制、打击报复和迫害。

第九条  信访人对学院下列信访事项,可依法向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党政领导及其职能部门提出:

(一)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工作的建议;

(二)对学院党政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监督、揭发党政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

(四)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并属于学院解决范畴的行为;

(五)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到学院设立和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向学院党政领导走访,应提前向学院信访办公室预约,由信访办公室协调党政领导安排接访时间和地点。

第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党政机关的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学院党政机关,不得拦截学院领导公务车辆,不得冲击会场,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二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面、电话等形式提出;一定要走访的,应推选代表提出并提前预约,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第十三条  信访人所反映的情况必须属实,不得捏造、歪曲,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四条  学院各系(中心、部)、各职能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第十五条  凡超出学院各系(中心、部)、各职能部门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人员应按照《黑河学院首办责任制》执行。

第十六条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属于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本部门负责受理;涉及多个部门的由主要涉及部门协调所涉及部门共同受理。

第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有精神疾患的,应当通知其所在部门或监护人将其带回;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疾患者,可通知相关部门将其带离接待场所,进行适当处理。

第十八条  学院各系(中心、部)、各职能部门对可能影响稳定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苗头事件要高度重视,果断处理,避免造成严重后果。同时应立即向上一级组织或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办 理

第十九条  信访事项在办理时,信访人需详细填写《黑河学院信访登记表,学院信访办公室负责跟踪信访事项由受理到办结反馈的全过程,最后统一由学院信访办公室负责整理归档。

直接到各系(中心、部)、各职能部门反映问题的,可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不必报学院信访办公室。

第二十条  学院各系(中心、部)、各职能部门办理信访事项,一般应自该部门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填写《黑河学院信访受理告知单》返回学院信访办公室;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向学院信访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上级信访部门批转由学院信访办公室负责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在60日内办结并上报处理结果,因特殊原因到期不能办结的 , 应当向信访人说明情况。对上级信访办要求报告查处结果的信访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学院信访办公室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上报结果。

第二十二条  信访受理部门不得敷衍塞责、久拖不决,要正确疏导,及时、恰当处理信访事项;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事项不得相互推诿扯皮,要秉公办事、分清责任、尽快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如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递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对象。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和有关部门应当遵守、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30天内请求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查,再次受理部门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天内认真复查办理。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处理。终结处理意见应抄送相关单位和部门。

第二十六条  学院各系(中心、部)、各职能部门发现本部门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立即纠正;上级部门有权对下级部门处理不当的信访事项进行重新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各系(中心、部)、各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反映的学校情况和师生员工的愿望,提出建议,改进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院信访办公室将定期公布信访工作情况,对未按时完成信访工作任务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可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学院以往制定的信访工作制度,凡与本条例有冲突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黑河学院信访接待制度》(黑院党发2009〕22号)自行废止。

附件1

黑河学院信访登记表

编号

信访人姓名

信访形式

来信(访)人

地址

联系方式

转来单位名称

转来字号

信访

反映

内容

受理人

意见

受理(请          在   月   日前阅复,并将处理结果及原件材料反馈给院办);

转送;  转交;  存档(重复来信,姓名地址不清,无实质内容);

签名          年  月  日

受理部门

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处理

部门

回复

意见

院领导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黑河学院信访受理告知单

×××(信访人名称):

×××年×月×日,本单位根据《黑河学院信访工作条例》受理了你(或你们)提出的×××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现作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  信访人主要诉求

二、调查核实的情况

三、处理意见

如对本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本答复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部门请求复查。

特此告知。

附件【5黑河学院信访工作条例.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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