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学院保密工作制度(修订)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以及《黑龙江省教育厅保密管理工作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文件、资料管理
第一条 绝密文件的管理
绝密文件从起草、印刷、校对、传递、收拆、呈批、办理、保密、立卷全程都要按“绝密”管理,要严格按规定范围阅读、传达,不准擅自扩大知悉范围。
绝密文件的起草要使用涉密计算机,在安全保密的场所进行。
绝密文件应由机要交通人员(2人)乘专车取送,要单独登记,单独装封,加贴“密封”条,在封皮上注明“亲拆”或“亲启”字样,严密交接手续。
办理人员要全程准确掌握绝密件的办理、清退情况,加强督促、检查,不允许绝密件长期散存在个人手中。
第二条 其它涉密文件资料的管理
涉密文件的起草、办理、传递、存放等各环节应在保密场所,使用保密计算机进行操作;文件要标明密级、保密期限,机密级文件应当编号;不得擅自摘抄、复印、拷贝涉密文件、资料,不得利用普通电话、传真传输谈论涉密文件资料内容。
第三条 要定期对涉密文件资料进行清点,销毁涉密文件资料要填写销毁审批单,而后送办公室机要室集中统一销毁。
第二章 涉密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 涉密人员是指学校从事起草、处理、传递、保存、销毁涉密载体的人员。
第五条 涉密人员由学校保密委员会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处负责政治审查,上岗前必须经过保密培训,经考试取得省保密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上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进入涉密岗位工作。要定期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组织涉密人员参加各级各类保密培训。要定期对涉密人员进行考核,建立保密监督检查和管理制度。对发生失泄密事故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直至法律责任。
第六条 涉密人员必须签订保密责任书,明确自己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认真学习、自觉遵守国家制定的各项保密法令、法规以及学校保密规章制度;不泄露本人知悉的国家、省、学校秘密;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存放涉密载体;不在私人通信内容中涉及国家、省、学校秘密;不在出国和接待境外人员等涉外活动中涉及国家、省、学校秘密;不在无技术防范措施的计算机网上处理、传输、保存涉密信息;不擅自携带涉密载体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发表文章要经过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批,在校内网站发布信息要填写信息保密审查单。
第七条 涉密人员工作调动,要经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进行,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对公派出国人员,由学校保密办进行保密教育并对出国人员进行保密审查;对涉密人员因私出境,应在脱密之后,经学校学校保密办审查,再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境手续。
第八条 对涉密人员实行脱密期制度,核心涉密人员脱密期为三年;重要涉密人员脱密期为二年;一般涉密人员脱密期为一年。
第三章 涉密计算机管理
第九条 涉密计算机是指用于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省、学校秘密信息的计算机。涉密计算机的管理遵循“依法确定、明确责任、注重防护、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十条 涉密计算机必须选用国产设备,采购过程中不得泄露其涉密属性和实际用途。特殊原因选用国外设备的,需经上级相关主管部门检测、批准。
第十一条 学校保密办要对各部门涉密计算机进行登记备案。涉密计算机依据其存储、处理、传输涉密信息的密级划分为秘密级、机密级和绝密级三个等级。机内硬盘密级要标识全校统一编号、使用部门、责任人及涉密计算机的品牌、型号、出厂编号等。
第十二条 要指定专人负责涉密计算机的管理,做到专管专用。特殊情况需多人使用的,除指定专人管理外,必须确保所有使用人员对该涉密计算机所处理涉密信息知悉范围的一致性。使用保密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必须符合保密管理规定要求,要具备“三铁一器”和监控报警设施。便携式计算机要存放在密码保险柜内。
第十三条 涉密计算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带离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计算机的,秘密级需经过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机密级以上的需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学校保密办要对携带外出的涉密计算机进行备案,对涉密计算机中的涉密信息进行逐件登记。外出期间,应保证二人以上同行,学校保密办要对其携带的涉密计算机进行保密检查,以确保涉密计算机的安全。
第十四条 涉密计算机要设置开机及操作系统用户登录口令。口令要由数字、大小写英文字母和特殊字符中的两者以上组成。绝密级计算机口令长度不能少于10位,每次登陆后必须更换口令;机密级计算机口令长度不能少于10位,更换周期不能长于一周;秘密级计算机口令不能少于8位,更换周期不能长于一个月。
第十五条 严禁涉密计算机接入互联网或其它通信网络,使用网络或无线打印机;严禁使用带有无线功能的信息设备(如无线键盘、鼠标、无线上网卡、无线打印机以及采用蓝牙技术的设备等)。
第十六条 涉密计算机出现故障应由经学校保密工作部门审查认定的定点单位负责维修。报废涉密计算机需统一登记造册,报学校保密办主任批准,由二人以上押运,送至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销毁场所进行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
第四章 移动存储介质管理
第十七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指用于存储国家、省、学校秘密信息的移动硬盘、软盘、优盘、光盘、磁带、存储卡等存储介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要按照“统一购置、统一标识、统一编号、登记配发”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要由学校保密办统一配发、统一编号;要由专人负责,在保密柜中保管。
第十九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的涉密计算机或涉密信息系统中使用,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或其它设备上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第二十条 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的,需经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机密级以上的需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外出期间,应使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始终在携带的有效控制之下。
第二十一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需送外维修或数据恢复的,必须到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维修或数据恢复单位。销毁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由学校保密办统一登记造册,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由二人以上押送至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销毁场所进行销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
第五章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学校相关部门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省、学校秘密以及公开后是否危机国家、省、学校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遵循“谁主管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拟公开的信息必须进行保密审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拟公开信息的来源;
(三)保密审查中认为不能公开的信息,应注明不能公开的依据;
(四)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五)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六)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构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七)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定意见;
(八)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保密审查文字记载应当长期保存。
第六章 会议活动秘密管理
第二十五条 涉密会议一般应在学校内部举行,如在其他场所举行,承办部门应选择已由保密工作部门检查确认的具备召开涉密会议条件的场所,确认符合保密条件后方可召开涉密会议。
第二十六条 召开规模较大、密级程度较高的会议,承办部门应提前通报保密工作部门。会前要制定保密方案,明确保密要求和安全保密措施,申明保密纪律,制发出席证件和工作证件。
第二十七条 文件、资料应在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后发放;休会期间由专人集中管理,存放在密码保险柜中;会议结束后由承办单位统一回收。因工作需要,与会人员确需随身携带的,须经会议承办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带回后交办公室档案科登记保存。会议结束后,承办部门应指定专人对会议场所及与会人员驻地进行检查;对涉密载体进行清点核查。对不需要保留的涉密载体应严格按规定统一销毁。
第二十八条 涉密会议严禁使用无线话筒及无线设备。未经批准,不得将通讯工具以及具有录音、录像、拍照等信息存储功能的设备带入涉密会场,有条件的可将手机存放在会场外的手机存放屏蔽柜中。
第二十九条 记录涉密会议内容或采集会议音像及图片资料须经过会议承办部门同意,并对记录内容做出标识,按涉密文件、资料保密。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制度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