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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档案复制制度
2011-11-09 19:55  

档案复制是档案利用服务的一种方式,档案室应积极开展复制档案服务。为确保档案的安全、保密,又便于教职工及社会公众利用学校档案,特制定复制制度。

一、档案室应积极主动开展档案复制服务工作,热情接待利用者。

二、档案复制范围和批准权限:机密档案不得外借或带出库房,不得复制。

三、本校教工确因工作需要复制一般文件材料时,要经档案室负责人审批;

四、本校教工复制本职工作范围以外的档案,需经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同意。

五、外单位人员一般不予复制;确因工作需要,应持单位介绍信,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复制。

六、复制要求:

1、复制档案时,不允许拆卷等任何有损文件完整、准确、系统的行为,保持案卷的原有状态。

2、对摘录或复制的档案,要进行登记备案并加盖档案馆(室、科)公章。

七、处罚:对在档案复制过程中造成档案损坏的复制者,根据档案法律法规中的相应规定给予处罚。

                      OO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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