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印信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印章的刻制。拟刻制印章的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审查,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按规定的程序申办刻制印章。
第二条 印章启用前,办公室下发启用通知,规定启用日期,并登记备案。
第三条 当单位名称变更或机构撤消时,该单位的印章即行停用。由办公室发文通知有关单位,并在通知中说明停用的原因及停用印模式样,标明停用时间。停用的废印不得在原单位长期留存,要及时送交办公室存档或按程序销毁。
第四条 学校党委印章、学校印章、学校办公室印章、校长印章,由办公室行政科、党务科设专人负责管理。按照保密的有关要求,保管者不得委托他人代盖印章,不得将印信带出办公室或交他人拿走使用。如确实需带走使用的,需经办公室主任批准,由办公室工作人员带印章跟随办理。
第五条 一般性公务用印,工作人员必须向行政科申请,不经批准不能擅自用印。凡符合用印规定的,确定应用哪种印章后,必须填写相应的“黑河学院用印审批单”,涉及相应合同用印的,到财务处填写“黑河学院合同专用章使用审批单” (附件2)方可用印。
第六条 各类印章相应的签批权限为:
(一)学校党委印章,由学校党委书记或副书记签批;
(二)学校印章,由校长或副校长签批;
(三)学校办公室印章,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批;
(四)校长印章,由校长本人签批;如校长公出在外,可委托副校长签批。
第七条 开介绍信时要在存根上记载批准人,持出部分和存根部分内容要齐全一致,介绍信内容要明确具体,字迹要工整、清晰、准确,要填写有效日期。盖章时要注意位置恰当,盖年压月,字组端正,图形清晰。
第八条 严禁开具空白介绍信或证明信。
第九条 要把用印信留存材料进行整理备查,其中有查考价值的,要在年终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条 学校各级领导对印信管理人员的工作要给予支持。要提高警惕,严防盗用、私用公章。凡因玩忽职守造成印章丢失或错误使用印章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印信管理人员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